締約目的
為促進本校與大陸學術研究機構之交流,簽訂兩岸學術合作協議,進行教職員及學生之交流,以擴展兩岸學術正面積極之發展與合作。
締約對象
締約對象以大陸學術研究機構為主,以相互提昇合作、發展並能秉持平等互惠原則的前提下簽訂合作協議。
合約內容
- 合作內容:依雙方協商結果訂定,包含交換教授、交換學生、短期互訪、相關費用等項目。
- 各單位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以學校全銜簽署。
- 合作協議簽署代表人:雙方協議簽署代表人層級需「對等」,如校級合約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
- 目前我方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
締約方式
締約方式不拘,可由雙方簽署代表人共同締約,或透過郵寄方式書面簽約。待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合約傳真至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備查。
以上締約注意事項請依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